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两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推动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地见效,切实提高我校党员培养和发展质量,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根据《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要求,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工作安排,拟举办第三十二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系统培训,提升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素养、党性修养、实践能力,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即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过党组织半年以上培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各学院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应保持在每学期发展党员人数的4至5倍左右。
三、培训内容
1、理论学习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二十大精神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4)党史国史教育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6)爱国主义教育
(7)党员的入党条件和入党程序
要求各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授课。
2、实践活动
(1)对“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进行学习,学习网址:https://www.12371.cn/special/zgjs/。可开展“知识问答”、围绕精神谱系“讲故事”等生动有趣的教育活动。
(2)集中观看《党课开讲啦》系列节目,观看网址:https://www.12371.cn/2022/10/14/VIDA1665755376655208.shtml。
(3)各分党校自行组织安排一次特色实践活动。如参加“新青年下乡”、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利用革命教育场馆开展红色教育等主题活动。
3、自学部分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
(3)党的二十大精神;
(4)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
(5)撰写《党课开讲啦》(任何一期均可)观后感;
(6)结合入党积极分子自身思想和学习工作实际,围绕“我的入党初心”,撰写培训小结。
四、培训准备
各学院分党校根据本方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方案内容需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安排、实践活动方案和培训要求等,课程安排请以附件一为模板进行填写。3月30日前将培训方案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名册以“XX党总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案+学员名册)”命名,打包发送至邮箱240411529@qq.com,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通识学院党总支、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有参加本次积极分子培训的,也请于3月30日前将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名册发送至上述邮箱,由组织部将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安排到信息学院分党校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
五、培训考核及要求
1.考核成绩构成:课堂学习情况(含考勤、听课表现、笔记等)占40%,实践活动占30%,自学部分占20%,综合表现占10%(“综合表现”可根据学生担任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分),培训成绩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严格培训管理。无故缺勤一次、违反培训纪律或者考试纪律等即取消资格,不予发放培训结业证书;课堂学习不认真、或实践活动不积极、或自学笔记和学习心得等不合格、或综合表现不突出的,不能评为优秀学员。
3、结业证书颁发。各分党校将培训成绩及优秀学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和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比例不得超过结业学员总人数的15%。
六、培训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员教育培养和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实施方案》。
2.加强管理,确保实效。各学院分党校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各环节的管理、监督、考核及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取得良好培训效果。实践活动环节务必做好计划安排、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培训档案,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对学员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或违反培训纪律等情况,要严格管理、及时教育、帮助改正。
七、费用报销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课酬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各学院填写《2023年上半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人员经费报销单》(附件2),将电子表发送至240411529@qq.com,盖章、签字的纸质表报送至行政楼208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其它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
2023年3月20日